赛事类商标踩坑预警:“XX杯”“XX赛”系列商标注册风险解析

2026-08-25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名称中包含“杯”“赛”“联赛”“大奖赛”等具有赛事或活动指向性词汇的商标,一直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误认”条款驳回的高发区。这类商标因其天然带有“荣誉”“官方”“选拔”等语义色彩,常被认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内容或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相关商标判例对该赛事类商标审查动态及注册风险进行梳理解析。

一、 审查依据:误认条款的法律边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这一规定被进一步细化: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申请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其核心逻辑在于维护社会公信力,防止经营者利用赛事背书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


二、 审查现状:统一口径与持续收紧


目前,国知局对包含“杯”、“赛”文字的商标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审查口径:此类词汇通常指代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竞技、评比活动,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过特定赛事授权,或代表某种特定品质,从而产生误认。其中,第41类服务因其所涵盖的“教育、培训、组织竞赛”等服务内容与“杯”“赛”字眼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直接的语义关联,成为“杯”“赛”类商标以误认条款被驳回的“重灾区”,但随着审查标准的逐渐收紧,无论是尝试以“无行业关联性”在其他类别寻求突破,还是凭借赛事授权争取注册,其成功概率均在持续走低,综合来看,含“杯”“赛”的商标欲在审查中突破误认条款的约束,可谓困难重重。

在司法实务中,对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误认”的判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源误认:

与特定主体关联的假象

若商标名称涉及知名赛事或具有特定指向性,公众会下意识将其与特定主办方挂钩。如:



与赛事背景关联的假象

若商标名称采用“杯”“赛”等赛事化表述但缺乏明确指向,公众会下意识赋予其赛事背景与官方属性。如:




2. 品质误认:

当“杯”字被理解为奖项或水平证明时,公众会误认为该服务具有极高的社会认可度或经过权威评定。如:



上述所列举商标均系指定使用在第41类相关服务上,国知局从各个角度多次对“杯”“赛”等字的误认可能性做出认定,其中因“来源误认”驳回的图片和因“品质误认”驳回的图片均因申请人不服复审而进入了诉讼程序,但这两个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却取得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图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羽跃杯’是一项公益性体育赛事的名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审维持原判,该商标复审失败。

图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天目杯”及“眼睛”图形组成。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上,并未表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未对服务的品质有夸大或不实表述,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二审维持原判,该商标成功注册。

而除图片外,另有因来源、品质误认被驳回的第25082289号图片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反败为胜,被认定“由“EuroCup”及图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EuroCup”可译为“欧洲杯”。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无法解读出与其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的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内容及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申请人为欧篮资产有限公司,其主办由国际篮联(FIBA)创立的欧洲篮球联赛,诉讼中提交《获许可俱乐部合同》《欧洲杯许可合同》等证据)

可见,含“杯”“cup”的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并非全无希望,但对标志本身及申请主体有极高的要求,若非权利主体或未得授权去申请则极易因种种误认折戟沉沙。从上述案例可提炼出两条关键分界线:一是标志的指代是否明确且唯一——如“天目杯”本身无固定赛事含义,不会引发公众对服务来源或内容的特定联想;而“羽跃杯”却因已作为公开赛事名称使用,让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来源于该赛事组织方或与其相关。二是申请主体与标志含义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EuroCup”虽直译“欧洲杯”,但申请人通过举证自身系欧洲篮球联赛的合法运营方,证明其使用具有正当性和事实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图文组合商标的整体识别以及“名实相符”的服务关联性分析,消解了质量、内容误认风险。而此前还有“鹭岛杯”“未来杯”“香蕉公开赛”等多个商标因申请主体为主办单位或取得主办方授权而复审成功。

因此,在第41类申请此类商标时,务必备好权属证明、授权文件等能够证明名称与申请人业务存在真实、稳定对应关系的使用证据,否则即便进入诉讼,也难以复制“EuroCup”或“天目杯”的逆转轨迹。

在41类之外的其他类别上,也不乏以误认条款驳回的商标,除在第41类上已经讨论过的来源、品质误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误认情形,即:

3.功能、用途误认:



在商评字[2019]第0000236059号裁定中,国知局认定“金相册纪录短片大赛 GOLDEN MEMORIES”中文部分为其主要认读部分,其直接指向“金相册纪录短片大赛”这一特定活动,而该商标指定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相关公众面对前述商品时,容易误认为该程序系用于参与、记录或播放该特定赛事的内容,从而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

在(2022)京行终385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高调少年 抖音大学生音乐大赛THE HIGH-KEY ONE 抖音及图”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与“抖音大学生音乐大赛”相关,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完整包含了“抖音大学生音乐大赛”字样,其中的“抖音”指向特定平台、“抖音大学生音乐大赛”指向特定活动,其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相关公众易认为该商品系抖音官方为本次大赛推出的专用应用程序,或与大赛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来源产生误认。

前述两案均从商品属性角度进行认定,“杯”“赛”等字原本应与“组织竞赛”服务相对应的赛事含义,投射到了与赛事并无直接关联的商品上,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系为特定赛事定制的专用产品,或与赛事存在官方关联,从而产生了对商品内容、功能、用途或来源的错误认识,即“杯”“赛”的赛事含义与指定商品之间缺乏语义上的一致性基础。这也解释了为何“杯”“赛”在第41类上尚有主体适格可注册的空间,而非41类上则面临着更为根本的结构性困境——即使解决了主体问题,商标的含义与商品属性之间的错位依然存在。


三、 破局尝试:有可能突破误认的四种路径


“杯”“cup”等文字使用在非第41类商品/服务上虽有较高误认风险,但如下表所列,其相较41类尚留有突围空间,部分案件审查逻辑与41类存在明显差异——核心判断标准不再聚焦于“赛事或奖项名称”的联想,而是回归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用途及消费者的通常认知。

从下述个别成功案例中亦可以窥见商标得以获权的几种情形,即标志整体不足以让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奖项、赛事或活动名称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即便含“杯”(cup)字,也可因:①指定商品的特性(如第28类游戏操纵杆)、②搭配原创图形剥离赛事语义(如第43类碰撞酒杯图形)、③词汇本身存在独立谐音含义(如第35类“慈杯”谐音“慈悲”)等情形突破误认困境。



前述案件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以下四种突破误认的路径:

1. 证明身份的同一性(承办方/主办方路径)

如果申请人本身即为相关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或被授权主体,且商标使用不具有欺骗性,则不构成误认。

2. 削弱“赛事”含义的显著性(谐音与固定词组路径)

通过谐音化处理或将其融入具有独立含义的固定词组,淡化“杯/赛”的工具属性。

3. 强调非41类服务的物理属性(商品关联性路径)

在某些商品类别上,“杯”字可能被理解为重量单位、形状描述或容器本身,而非赛事。

4. 图文组合的整体识别原则

若商标中包含显著的图形部分,且“杯/赛”文字仅作为弱化部分或与图形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独立视觉整体,亦有成功可能。


四、 实务选择:规避风险审慎注册


路径的存在并不等于通途的保障,在当前逐渐收紧的审查形势下,主办方/授权方身份已经不是“免死金牌”,目前存在大量申请人系赛事实际运营方但仍被驳回申请的案例,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也可能被“割裂”审查。尽管整体识别原则为部分申请人打开了通道,但审查实践中仍存在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要素独立评估的倾向——尤其是当含有“杯”“cup”“赛”等文字部分占据显著位置时,试图以图形“搭救”敏感文字策略的成功概率并不稳定。此外,在非41类商品上虽有回归商品属性成功初审的第28类“Eurocup”商标和第29类“星来杯”商标,但也有第25类的“RYDER CUP”商标因“使用在服装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赛事来源等产生联系”而被驳回。归根结底,上述四条路径本质上属于例外情形下的个案突破,而非普遍适用的注册策略。每一条路径都附加了隐形的举证负担和事实认定门槛,且审查员和法院在个案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而言,最稳妥的选择仍然是主动规避风险,尽量避免申请含“杯”“cup”且易引发赛事或奖项联想的商标,而不是将宝贵的申请周期和诉讼成本押注于不可复制的个案例外。毕竟,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是获取稳定、可预期的权利保护,而非在禁注条款的刀锋上反复试探监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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