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葲荭”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26-04-09

 

【案情简介】

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超市独创了草莓品牌葲荭,并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新鲜草莓;等商品上申请了葲荭商标。国知局以葲荭为草莓品种,使用在新鲜草莓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使用在新鲜草莓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进而予以驳回。此后本案的一审程序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支持了国知局的认定。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方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葲荭系臆造词,二字均无与草莓相近或相关的含义。在案证据可以显示,阿里巴巴公司在进行相关宣传时亦在强调葲荭为草莓品牌。且在案证据亦表明,关于葲荭的报道可以将葲荭指向阿里巴巴公司或其旗下该公司。因此,尽管葲荭音同全红,但相关公众不易将其理解为新上市的草莓品种,因此其使用在新鲜草莓上具有有显著性;使用在新鲜草莓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也不会产生误认。最终对葲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律师点评】

阿里巴巴公司葲荭品牌名称的创意来源确实是通过全红检索的同音生僻字,但葲荭作为臆造词,本意与新鲜草莓没有任何关联。国知局及一审法院之所以做出错误认定,是因为极少量的宣传报道中存在相对模糊或者不准确的描述,例如葲荭有全红的含义;葲荭草莓是草莓中的红颜品种。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我方从字典、国家标准、权威工具书、葲荭草莓实际使用形式等方面准备了大量证据,并且从水果品种、品牌的区分方式,媒体宣传人员可能存在表述不准确等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使得盒马精心培育的葲荭品牌避免了被通用化的风险。

发邮件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