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二审逆转!一张“验真失败”的银行回单,推翻国知局决定和一审判决

2026-06-29
近日,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杨旭律师、孟鸽律师代理的胡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LINKSOON”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迎来终审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认定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的突破口,正是一张经招商银行官网核验显示“验真失败”的银行电子回单。


一、基本案情


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于2014年09月29日申请注册第15440278号“LINKSOON”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胡某对该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历经撤销程序、撤销复审审理,国知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20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决定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一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信在案证据,判决维持原决定。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上诉请求。


二、案件焦点与核心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使用。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原审第三人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交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产品图、发票及招商银行电子出账回单等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真实商业使用;其中该份电子出账回单是印证交易真实的核心关键佐证,其真伪直接决定在案证据的效力。


三、律师代理思路与举证方案


(一)梳理回单形式瑕疵,直指伪造疑点。

代理律师首先从票据外观、制式规范入手,逐一指出这份电子回单的多处不合理之处:



图为学生宝公司提交出账回单

1.多处字体明显不统一,存在篡改痕迹。例如:“交易日期:2022年08月15日”中的数字字体;“交易金额(小写):4,150”中的数字字体;均与回单其他部分字体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付款开户行”“收款开户行”与后面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字体明显不一致。类似异常还出现在交易摘要、付款人、收款人等多个栏目。

2.数字排版异常。交易金额(小写)部分的千位与百位数字间距明显过大,不符合正常银行电子回单的排版规则。

3.币种信息缺失。根据招商银行电子回单格式:当小写金额栏显示“CNY”时,大写金额栏通常对应显示“人民币”。然而涉案回单中:小写金额栏显示“CNY”;大写金额栏却未显示“人民币”,与招商银行标准制式明显不符。

(二)提供真实招商银行出账回单进行比对,直观佐证异常。

为增强说服力,代理律师同步提交多份正规、真实招商银行电子回单作为参照。真实回单数字和汉字字体统一、数字间距规范合理、排版规整,且严格遵循“CNY+人民币”币种对应规则。两相比较,涉案回单存在明显异常。



图为真实出账回单

(三)官方平台核验,固定“验真失败”核心证据。

在发现形式疑点后,代理律师进一步联系招商银行客服,了解电子回单官方验真方式,并按照招商银行官网提供的验证路径:公司业务→企业服务门户→电子回单→电子印章凭证验真,依次输入:回单编号、交易金额、交易货币、付款账户、验证码(电子回单专用章中的数字字母组合)进行核验。最终官方系统明确显示电子印章凭证验真失败,从官方层面直接否定了该份回单的真实性。



图为学生宝公司提交出账回单的官网验证结果

一审中,我方提交上述全套证据,但一审法院仅以回单加盖电子专用章为由,认可其效力。为扭转局面,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继续强化举证与沟通工作。

(四)申请律师调查令,强化核查立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方向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申请前往招商银行线下核实该笔交易及对应回单的真实性,即珠海宇能云企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争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付款交易的真实情况。

虽然由于申请人胡某与交易双方并非同一主体,调取银行资料存在较大现实困难,法院最终未批准调查令申请,但此举充分向合议庭表明我方核实证据真实性的决心与信心,强化法官内心确信。

(五)补强验证证据,形成对比证据链。

代理律师进一步搜集与涉案回单时间接近的多份招商银行真实电子回单,并对全部回单逐一进行官网验真,补充提交真假回单对比验证录屏、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据。相同时间范围的电子回单在同一官网通道、同一操作流程下,结果显示:

· 涉案回单:验真失败

· 同期其他主体的真实回单:验真成功

通过真假回单的直接对比,充分证明涉案回单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图为上诉人胡某提交真实出账回单的官网验证结果


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子回单经官方渠道验证未能通过验真,其真实性存疑,在相关证据未提交原件核对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交易真实发生。因此,认定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应予以撤销。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决定。


五、案件启示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交易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经常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对于电子证据不能仅停留于表面审查,更应结合“文件格式;字体特征;银行制式规范;官方验真渠道;原件核验情况”进行全方位真实性审查。本案正是通过对一张看似普通的电子回单进行持续深入核验,最终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最终实现案件逆转胜诉。


案件代理律师

孟鸽—多禾律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律师

拥有法学与工科的学术背景,并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与专利代理师资格,入选商标人才库高级二级(原副高级)人才。从业九年来,主办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案件近千件,服务客户涵盖阿里巴巴、小米、清华紫光、斐乐等多家知名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为复杂案件制定全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杨旭—律师

拥有九年知识产权执业经验,深耕商标行政诉讼领域,专注攻克各类复杂、疑难商标纠纷案件,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获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人才,长期为阿里巴巴、微博、斐乐、粉笔教育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专属商标法律服务,精准适配大型企业商标确权、维权、疑难诉讼等多元化合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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