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正品分装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浅析正品分装销售模式中的商标侵权风险

2026-04-14
近年来,山姆会员店、胖东来等会员制超市凭借大包装特色商品迅速崛起,成为消费市场的新热点。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分装销售”这一新兴商业模式——代购者批量采购超市热门单品后拆分售卖,既满足了消费者“少量尝鲜”的需求,也降低了试错成本,在社交平台迅速走红。然而在许多司法案例中反映出即便销售的分装产品来源于品牌正品,却仍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风险,目前此类商业行为正逐渐暴露法律隐患,亟待厘清边界与合规底线。
 
一、正品分装销售模式的商业逻辑
 
“分装销售”的商业模式常见于美妆、食品等各个领域,一般指将原生产厂家出厂的标准规格商品,通过物理拆分、计量分割、重新封装等操作,转化为非原厂规格的小份/定制规格商品,再投入市场流通销售的商业行为。

而在该过程中,分装销售的商品为指示其原商品来源,必然会在包装、销售等环节中使用原商品品牌商标,以再次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故一般正品分装销售模式必然涉及对原商品品牌的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商标性使用行为均会构成侵权,以下笔者将结合案例对正品分装销售中的商标侵权风险进行详细解析。

 
二、正品分装销售中的商标侵权风险解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明的几类商标侵权行为中,未涉及分装销售的行为,而商标侵权大多以“混淆”为认定要件。故不少分装销售从业者存在一个典型认知误区,即认为只要售卖的是正品,没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就不会涉及商标侵权。

而商标除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外,还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的功能,对于商标的侵害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即便未产生市场混淆的后果,亦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通常会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由,主张销售者的分装行为使其失去了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及美誉度,而对分装销售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而分装销售者往往以“商标权利用尽”及分装产品来源为正品为由进行抗辩,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时,原则上无需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基于商标还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的功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商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及不得损害商标的功能,而分装销售的行为往往涉及对商品实质的物理分割和重新包装,可能损害商标功能,该抗辩理由并不一定会被法院接受。

可见,即便销售的分装产品来源于正品,但如果在实质上损害了商标的三大功能,亦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具体分装销售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分装行为的全流程中,“分装操作”“重新包装”“二次流通”三个关键节点,正是商标侵权纠纷的高发区,均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三大核心功能直接挂钩,每一个节点的操作不当,都可能触碰商标权保护的红线。以下笔者将对具体分装销售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做详细分析:

1.“分装操作”环节

分装销售者在对商品进行物理拆分、规格调整的二次加工时,若未遵循专业标准(如非无菌环境分装、使用劣质容器),极易导致商品品质受损或变质,而使商标权利人失去对其商品的品质控制,会直接破坏商标所承载的“品质保证”功能,本质上是对商标信誉的损害,即便商品源头为正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2.“重新包装”环节

分装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分装后必然涉及二次包装及重新标注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生产者信息等基础信息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极易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损害商标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在重新标注商品基础信息时,如果遗漏了重要信息,或者提供了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如将已过期的商品重新贴标售卖,必然影响品牌信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分装销售者在对分装商品进行二次包装时,可能会在包装上贴附其自己的商标,亦或是将自己的商标及正品商标一同进行贴附,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反向假冒”或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分装销售者完全保留正品商标,且未贴附自己的商标,亦有可能因未标注清楚分装商品来源,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分装行为与正品品牌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分装销售者对分装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时出于节省成本的目的通常仅会进行简易包装,即使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由于商品的外包装除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美化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分装商品的简易包装不仅不能发挥该功能,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档次、质量的认知,损害品牌形象,从而损害品牌形象及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亦可能构成侵权。

3.“二次流通”环节

在分装产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分装销售者若未对流通环节的宣传等进行合规把控,如在商品链接、名称上宣称其为“官方授权小样、官方正品”等,会进一步放大相关公众对分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风险,构成商标侵权。

 
(三)相关案例



以上“立邦”及“彩棠”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即便涉案商品系正品商品分装所成,但自行分装的行为,改变了正品商品的外观、包装、重量等,使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商品,进而使品牌失去了对商品品质控制,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降低了案涉商标指向的商品信誉与美誉度,破坏其品质保证和信誉承载功能,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但在好某友食品公司、盐城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基于分装产品商标使用形式与正品包装使用形式一致,未对涉案商标进行贬损,未对显示商品来源的生产者信息进行更改,且商品质量或消费安全未受影响,该种“喜铺”分装销售模式亦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法院最终认定其分装销售行为即使未取得授权,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前述“彩棠”一案中,法官亦叙明“蒋某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商品,其仅对重量、包装作出改变,能够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不构成侵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商品的合法取得,须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此处的对应是指商品内容对应,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包装、规格等多种信息,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商品本身。本案涉案商品为化妆品,其外包装承载着商品的信誉、美誉、辨识度等重要功能,包装与商品具有一体性,不能分割。被告未经授权分装化妆品,改变了外包装,无形中降低了商品的美誉度,也使“某棠”公司失去了对商品品质控制,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正品分装销售行为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会参考以下因素:(1)商品是否产生实质性改变(2)商标的使用形式是否与正品商标使用形式一致(3)商品来源信息完整性(4)商品品质与安全影响(5)是否具备正当商业目的。

 
三、风险规避建议
 
为避免被认定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在从事正品分装销售时,应当做到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明确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把控关键环节,保障商标功能不受损,如实宣传,杜绝混淆误导,否则或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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