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专利审查新规:全球趋势下的中国专利审查指南革新

2026-04-07

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新领域新业态加速迭代的背景下,专利制度也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全球变化。2025 年 11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决定,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革新立足中国创新实践,对标国际规则,在新领域保护、审查标准优化、服务效能提升等方面实现重要突破,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制度动力。

一、修改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审查标准,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专利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持续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

二、修改主要内容

1. 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本次修订在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方面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旨在进一步激励产业创新:

(1)植物和生物育种领域

明确植物品种定义: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了“植物品种”的定义,强化了对育种中间材料和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生物育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指南将植物品种定义为“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野生植物与人工改良:新指南强调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未经技术处理时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对从自然界找到的野生植物进行了人工选育或改良且具有产业利用价值,则该植物本身不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这一修改扩大了专利可授权客体范围,将改良后的新植物纳入考虑,以鼓励生物育种创新。

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界限: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仍属于“动物品种”或“植物品种”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转基因大豆品种”,其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但如果该转基因产物并非一个完整稳定的品种群体,而更像一项生物技术产物,则不在禁止之列。例如,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抗旱水稻,含有如SEQ ID NO:1所示的外源插入基因”,其保护的主题不属于植物品种。

(2)人工智能领域

为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求,本次修订对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进行了增补和完善,重点从技术特点、治理要求、伦理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审查规则体系,以回应创新主体迫切需求,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并给出了创造性审查示例,明确了申请文件撰写要求。

示例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

其通过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完成顾客面部特征信息的采集并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帮助商家精准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从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可知,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此外,为了获取和分析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对顾客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获取其身份识别信息显然是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中也未表明数据获取或者信息采集合法、合规。因此,该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示例2: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

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训练出的决策模型来确定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的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

无论其年龄和性别如何,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无人驾驶车辆的应急决策模型在无法避让的事故中,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进行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的选择,会违背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加重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和年龄偏见,还会引发公众对公共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因此,该发明创造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比特流

为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本次比特流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的修改,明确了单纯比特流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同时规范了比特流存储、传输方法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为流媒体产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更清晰、可操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保护主题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

2. 审查标准与规则的优化

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新指南对审查标准和规则进行了重要优化:

(1)同日申请制度的完善

① 明确声明义务: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分别说明对同样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未作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将依照《专利法》可能被驳回。因此,实务中务必要在申请文件中如实勾选或说明同日申请情况,以免丧失选择权。

② 对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无驳回理由,应通知申请人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驳回;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

新指南明确规定仅允许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强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原则。这一修改避免了专利权的重叠保护,有利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2)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明确

新指南对发明的审查要求作出规定:“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这一规定提高了审查效率,引导申请人聚焦于对现有技术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特征进行权利主张,避免通过添加冗余特征来“包装”权利要求,从而提升专利申请的整体质量。

(3)恶意无效行为的规制

新指南增加了无效宣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情形下,不予受理该无效请求。比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提出无效请求的人并不是自己真心要提的,而是被别人指使、借名出面,甚至请求人身份本身就是假的,那么审查机关可以直接不受理这次无效请求。近年来,滥用无效宣告程序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专利稳定性,降低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优化创新环境。

3. 审查实践中成熟做法的固化

为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新指南固化了一系列审查实践中的成熟做法:

(1)按需审查和快速审查

在专利审查流程管理方面,新指南引入了“按需审查”理念,并补充了快速审查的规定。这意味着,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实施按需审查,具体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以及延迟审查。新指南规定快速审查的适用情形为:“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进入快速审查程序。”

“按需审查”强调根据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灵活调整专利审查节奏。

优先审查主要适用于重大项目或重点技术领域,满足尽快获得授权的需求;延迟审查则允许申请人基于专利布局或商业策略,主动推迟审查进程;此次新增的快速审查,介于普通审查与优先审查之间,在特定条件下可获得明显快于常规程序的审查效率,但又无需满足优先审查的严格条件。该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提升审查效率,满足创新主体实际需求。

(2)分案申请优先权

新指南明确了分案申请未声明优先权时的相关审查规则,规定“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如因未声明导致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可以通过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方式补救。

(3)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新指南明确了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提交要求:在先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不一致且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由于受让而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三、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战略意义

本轮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不仅是对审查标准的技术性调整,更是中国积极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激励创新环境

新修订的审查指南通过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为高精尖技术领域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预期和稳定的制度环境。在人工智能领域,随着中国AI专利申请量已居全球前列,明确的审查标准和伦理要求为AI技术创新指明了方向,避免了低质量专利的泛滥,引导资源向具有实质创新的技术聚集。在种业技术领域,植物品种定义的明确化和可授权客体范围的扩大,有效激励了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为保障国家农业生产提供了知识产权支撑。

2. 提升审查质量

本次修订引入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将显著提升中国专利审查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明确——特别是强调“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不具备创造性——使审查员拥有了更为清晰的判断依据,有效遏制“垃圾专利”和“泡沫专利”的产生。

3. 契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国此次修改在人工智能、数据技术保护等前沿领域专利审查规则的系统性完善,既体现中国制度特色,也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实践参考,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四、全球视野下的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展望

结合全球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中国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呈现出几个走向:

1. 专利质量提高

此次革新将推动中国专利制度从 “数量导向”向 “质量导向”深度转型,形成“保护充分、审查高效、服务优质、国际接轨” 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这不仅能更好地激励本土创新,吸引全球创新资源向中国集聚,更能为中国参与全球科技竞争、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 与高质量发展适配的规则体系的完善

随着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治需求也随之产生。因此,法治体系的调整是必要的。面对新的法治需求,必须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运行体系,在新兴领域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一方面,更新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运行体系有利于对国内科技成果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对人工智能领域保护等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能够构建面向未来科技创新竞争的制度优势,占领国际科技治理制高点,提升科技法治国际话语权。

3. 数字化技术深度应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启动的“人工智能检索自动化试点项目”(ASAP),标志着其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专利审查流程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项目通过人工智能辅助,提升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专利局也必将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检索效率和审查质量,应对日益增长的专利申请量。与此同时,针对数字化技术的专利保护规则也将进一步完善,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五、结语

总体而言,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最新修改是对全球专利制度变革的积极回应,也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完善的审查规则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助力中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抢占先机。在新指南的指引下,知识产权必将成为驱动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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