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AI时代的到来,各国针对AI领域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问题层出不穷。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小米CEO雷军、TCL创始人兼董事长李东生、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等多位代表也提出,要加快针对AI生成合成内容单行法的立法、厘清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全链条上的各方责任。然而,考虑到立法过程复杂耗时较久,是否可以通过现行法律对涉及AI侵权的问题加以规制,无疑是更迫切需要探讨的话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最新案例的介绍,厘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AI模型的思路,谨供广大读者参考。
本案系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抖音公司)起诉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亿睿科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抖音公司主张其自主研发的“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含结构及参数,2020-6-15上线)被亿睿科公司抄袭,应用于其运营的B612咔叽应用程序中的“少女漫画特效”(2020-8-4上线),构成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视听作品),以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1)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视听作品)不成立:抖音公司在风格化量产阶段、模型训练阶段、提供被转换内容阶段、成像生成阶段的行为均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变身漫画呈像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模型中的整体网络结构、非相邻子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相互连接的非相邻子网络的结构、卷积层层数、采样次数位置均一致,36个卷积层中有33个卷积层数据完全一致,相似比例高达91.7%。被告使用了抖音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核心部分,将抖音付出大量商业成本的成果为己所用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1)抖音公司的合法利益:抖音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为抖音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结构和参数)应当构成抖音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2)亿睿科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亿睿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短时间内打破抖音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技术壁垒,并在抖音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客户,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二审驳回亿睿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抖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其意义在于明确了以下原则:
1.AI模型结构与参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基于开源模型,通过大量数据训练优化的模型结构及参数,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2.AI抄袭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模型参数具有高度一致性,被告需承担独立研发主张的举证责任;
3.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的商业道德:AI训练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行业者针对训练后的AI模型的抄袭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有违商业道德。
本案为人工智能模型保护领域的第一案,法院否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最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人工智能领域的商业道德,并支持了160万元的高判赔额。另一方面,本案也提示AI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应积极收集开发相关证据,用以在日后证明相关AI模型系独立研发,以及作为主张高额赔偿的事实依据。在人工智能单行法立法之前,本案探索出的保护思路与维权经验,对未来公司同类人工智能权益的保护无疑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法律法规: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参考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5L2V79MS5dixE7Z5wuuY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