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多禾律师事务所代理阿那亚礼堂建筑作品维权案胜诉——拆除侵权建筑判决落定

2026-04-09

案件介绍:

阿那亚礼堂坐落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阿那亚社区的海畔,凭借纯净的极简美学、独特的空间叙事、与海岸环境的诗意对话,成为现象级的文旅地标,吸引了众多游客和明星网红打卡,风靡社交网络媒体。

2024年3月,阿那亚公司发现小红书平台上许多用户发布位于新乡市某商业区的礼堂打卡照片,并配以“新乡阿那亚”等关键词,引发了广泛讨论。该礼堂建筑(以下称“侵权建筑”)几乎完全复刻了阿那亚礼堂,侵害了阿那亚公司建筑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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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那亚公司希望快速制止侵权,遂委托我方进行维权。在向被告经开里公司发函沟通无果后,我们以被告侵害建筑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认定如下表),最终判决被告拆除侵权建筑。根据公开渠道检索,本案为全国首例判决拆除侵权建筑的建筑作品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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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

本案阿那亚公司的核心诉求是拆除侵权建筑,以便尽快制止侵权。在建筑物成本较高,且在先案例均判决改建的情况下,如何说服法官支持我方拆除的主张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事实上,本案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均对拆除建筑物持非常审慎的态度。但我方通过对以下拆除合理性的充分论证,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1. 从执行角度来看,改建不具有可执行性

一审判决经开里公司于合理期限内修整侵权建筑物,既未明确改建的时限,也未明确改建效果的审核主体,不具有可执行性。若经开里公司长期不作出修改,并表示仍处在修整的合理期限内;或者作出的修整结果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判决即沦为空判。

退一步讲,即使规定了改建的期限和审核主体,若经开里公司不主动履行,改建行为仍然不具有可执行性,亦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制止。

2. 从经济原则考虑,改建成本反而高于拆除成本

首先,经我方实地勘察,侵权建筑物系使用成本较低、便于拆卸的材料建造而成,整体建造成本并不高;且经开里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其建造成本仅为6万元。

其次,该侵权建筑几乎完全复制了阿那亚礼堂的设计,若要将其改建为不构成侵权的建筑物,需对整体结构和造型进行重新设计与施工,不仅技术难度大,且预计改建成本或将远超原建成本,反而造成资源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因此,从实际效果和司法效率角度出发,判决拆除侵权建筑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

再次,被告方自认侵权建筑并无实际功能用途,既然该建筑本身不具备实质性用途,那么判决予以拆除也不会对其造成实质影响。

最后,应当在确保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再综合考虑经济成本与执行效率。如果片面强调经济原则,反而导致侵权行为难以遏制,甚至产生纵容侵权的后果,则背离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导向。

3. 从主观来看,被告并无实质性改建的诚意

被告未就改建方案与阿那亚公司进行任何沟通,即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对侵权建筑进行了所谓“改建”。然而,其所谓的改建仅是在建筑后侧下方加装了透明玻璃,未对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造型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动。其在再审阶段提交的“改建效果图”也仍未对构成侵权的主体部分作出调整,因此经开里公司自始至终并未提出有效的改建方案。

更进一步表明其缺乏改建诚意的是,被告在建筑下方安装玻璃的行为本身具有明显不合理性。玻璃属于易碎材料,一旦建筑物上方主体发生结构性或形态上的变动,极易导致玻璃破裂。被告此举客观上限制了后续对主体部分的实质性修改,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在主观上并不具备通过改建停止侵权的意愿。

综上,通过改建达到不侵权的目的不具有可行性,应当判决其拆除被诉侵权建筑物。

典型意义:

建筑物具有投入成本高、建筑周期长等特点,故在先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凤毛麟角,在此情况下,在先判决对后续案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而据公开渠道检索,在先案例中,法院普遍倾向于判决被告改建侵权建筑,因为改建更符合经济原则。但判决改建存在周期长、改建行为难以强制执行等问题,可能导致无法制止侵权行为的后果。本案作为首例判决拆除侵权建筑的案件,一方面能够快速制止侵权、震慑侵权方,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和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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